|
|
佳木斯市前进区关于开展“口罩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1-13 09:11:13 发布者:前进发布 来源: 浏览量:2938
规范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最直接、最有效、最实用的防控措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全民防线,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区实施“口罩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对象和目标要求 在佳木斯前进区域内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探亲的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口罩行动”范围。 (一)重点职业人群务必做到应戴必戴。在重点场所从事特殊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和职业人群,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岗位对象,务必做到应戴必戴。 1.从事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主要包括跨境货车运输、装卸等岗位人员;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人员;接触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商超进口商品、专业市场进口商品、国际邮件快件从业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等)门诊和病房医护人员,保安、挂号、导医、收费、药房等一般接触人员;保洁人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等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隔离病房、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等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人员;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医学检查检验工作人员。 3.公共场所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司乘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美容美发师、理疗师、按摩师、酒店和餐馆从业人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相关岗位人员等。 (二)普通公众应做到应戴尽戴。在进入以下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辖区群众做到“十应戴”。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宾馆、车站等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时戴口罩。 2.乘坐厢式电梯,以及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时戴口罩。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与他人难以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时戴口罩。 4.参加节庆庆典、展销促销、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时戴口罩。 5.处于非人员聚集但空间密闭的室内公共场所时戴口罩。 6.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戴口罩。 7.在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时戴口罩。 8.在疫苗接种点、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候时戴口罩。 9.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戴口罩。 10.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戴口罩。 其他应当佩戴口罩情形,也要尽量佩戴口罩。 (三)保障应戴必戴尽戴做到“五必备五必发”。 1.凡组织室内会议的,组织单位必须准备足量口罩,对未佩戴口罩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发放到位。 2.凡举办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准备足量口罩,对未佩戴口罩参加活动人员,必须发放到位。 3.凡办理红白喜事的,办理现场必须准备足量口罩,对未佩戴口罩参加人员,必须发放到位。 4.各行业经营场所凡开业经营的,必须准备足量口罩,对未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必须发放到位。 5.两站一场、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必须准备足量口罩,对未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必须发放到位。 二、规范佩戴口罩注意事项 各类岗位和职业人员要根据岗位性质选用口罩。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工作期间全程佩戴KN95等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一般接触人员须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须全程佩戴KN95等颗粒物防护口罩,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须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佩戴口罩应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3.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4.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5.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6.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7.建议家庭存留少量KN95等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三、实施“口罩行动”保障措施 1.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把实施“口罩行动”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作,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保质保量做好口罩采购储备,科学设置免费口罩个人应急领取点,同时可依托区域核酸检测采样时,定期组织有计划向群众免费发放一批口罩。要用活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形式,重点对佩戴口罩重要性、如何科学佩戴口罩等内容开展全覆盖宣传,引导群众自觉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防控措施。 2.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经营主体落实“口罩行动”情况作为监管重要内容,指导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紧抓好重点场所、特殊职业人群佩戴口罩工作。 3.公共场所、经营性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指派专人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开展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人员及时进行劝阻。要根据场所疫情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符合规定口罩,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严格督促员工科学佩戴口罩。 4.广大居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把规范佩戴口罩当成一种责任,作为防感染第一道防线,当成日常生活的习惯,切实做到应戴必戴、应戴尽戴。 佳木斯市前进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1月12日 上一篇:新农人锄禾记:黑土地上,深翻最熟悉的那条垄沟 下一篇:疫情防控小知识,一起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