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学生招生方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07-13 09:33:13   浏览次数:7286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遵循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公益性原则。坚持有利于教育自身发展;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学校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严格按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努力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生工作原则

义务教育小学招生总体原则是: 

1、免试、就近。 

2、全面推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

    3、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标准制定招生计划。 

4、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都有一个就近义务教育学位。

5、学区以各区划定的范围为准。

6、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入电子学籍。

三、招生计划

    2014 年前进区共有六周岁适龄儿童约1103人,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要求。

四、招生标准及办法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盲、聋哑、弱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1、新生入学条件。严格按划定区域实施学区入学,不得跨区域招生。由监护人带领适龄儿童本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间,到所划定区域的学校报名。报名时需提供适龄子女户口、居住情况证件(房产证)、父母结婚证三个证件。凡是符合划片招生条件的,学校负责审查,并进行登记,确保每名适龄儿童都能享受公正的待遇。区教育体育局进行复查。对有异议的,教育局协同学校再进行入户核实。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教育局与学校进行进一步调查,根据具体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进行安排学校就读。

2、军人子女:根据市里提供名单,学校进行军人身份及子女情况核实,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继续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驻佳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佳政发〔20023 号)的要求办理入学。

3、招商引资子弟:即在前进区投资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子女、规模企业高管子女。须满足小学入学有关年龄要求,由企业填写高管子女入学审批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企业管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高管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及其子女户口、出生证明等材料。由区经合局及区发改局共同认定后加盖部门公章,报主管战线,最后由区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区教体局安排学校就读

4、教师子弟可随父母在其所工作的学校入学,其父母要提供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口,学校具体负责,教育局进行复查,但必须符合入学年龄。最后各学校进行公示。

5、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由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五、分班标准及办法

各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要采用市教育局制作的软件进行阳光分班。第六小学参加市统一分班,其他学校具体操作步骤、方法按市教育局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校负责社区符合标准的学生和军人子女入学的审核及一键式分班工作;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对社区有异议和进城务工子女入学的审核工作;区主管招商部门及主管领导负责审核招商引资子女入学审核工作。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哪个环节具体负责人的责任。以签字为准。

七、具体要求

1、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和招生计划,各学校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提前或拖后,严禁不规范操作扰乱正常的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全程严谨有序,稳定高效。对 2014 年小学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2 、各校招生时要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争取社会和家长的支持。

3、各校在招生期间要设接待处,由专人负责,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4、监督举报电话:8691639   8691586                                                  

 

 

 

 

 

 

 

前进区教育体育局

                             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