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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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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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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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全社会 |
特定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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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佳木斯市前进区应急管理局 |
区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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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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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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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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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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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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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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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保护装备,或者未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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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档案;实施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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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变更等情况发生前,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化工生产储存装置未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或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者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未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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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未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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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经营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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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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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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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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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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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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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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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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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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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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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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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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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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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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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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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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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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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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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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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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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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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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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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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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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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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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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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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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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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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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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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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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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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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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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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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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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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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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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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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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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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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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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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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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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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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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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按规定应予闭库,企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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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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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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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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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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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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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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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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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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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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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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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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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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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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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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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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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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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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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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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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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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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违规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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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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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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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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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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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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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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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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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从事主要事项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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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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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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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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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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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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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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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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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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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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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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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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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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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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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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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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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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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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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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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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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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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属实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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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 |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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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根据授权对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五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