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苗丰江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示期2023年11月15至2023年11月23日(工作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454-8691659。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地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经营性质 |
苗丰江 口腔诊所 |
苗丰江 |
前进区保卫综合楼2门市 |
PDY98953423080417D2152 |
营利性 |
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