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苗丰江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示期2023年11月15至2023年11月23日(工作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454-869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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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地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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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丰江 口腔诊所  | 
			
			 苗丰江  | 
			
			 前进区保卫综合楼2门市  | 
			
			 PDY98953423080417D2152  | 
			
			 营利性  | 
		
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