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医疗机构注销公示 (苗丰江口腔诊所)
发布者:区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3-11-15 10:28:49   浏览次数:8084

  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苗丰江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示期2023年11月15至2023年11月23日(工作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454-8691659。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经营性质

苗丰江

口腔诊所

苗丰江

前进区保卫综合楼2门市

PDY98953423080417D2152

营利性

 

 

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