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黑教规〔2020〕5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函[2022]69号)和《关于2022年佳木斯市小学招生入学的通知》(佳教通[2022]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严格执行免试、相对就近原则。
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四零承诺”,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确保实现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中明确规定,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原则。
(二)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办学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科学划定每所学校招生片区范围,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前进区小学招生坚持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三)继续贯彻执行“两个一致”原则。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 继续执行“两个一致”招生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一致且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严格核查复查学生入学条件,加强与公安、房屋产权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沟通,对“假户口”、“假产权”要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超2000人的大校型进行预警提示,确保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严禁产生新的超标准班额现象。
(四)坚持招生政策,连续稳定原则。
继续做好今年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毕业告知书”政策,从2018年起,小学六年毕业后,按照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标准学位数进行电脑派位的升学规定。从2020年起,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小学入学招生的依据。
(五)推进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原则。
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操作指南》为基本遵循,各校要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推进控辍保学工作由动态清零向常态清零转变。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6月中旬将按程序开展对残疾儿童入学情况的评估认定,妥善安置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保障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延缓入学应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按时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六)坚持阳光分班、均衡分班原则。
各学校制定分班方案,邀请纪检、人大、政协、家长代表等参与分班过程,全程录像。确保分班过程公开、师资配备均衡、分班结果随机。保障每一名新生都参加阳光分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标准,最大与最小班额不应大于1。要做到三个统一:统一软件、统一流程、统一监督。结果即时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到有诉必理,有错必纠。
(七)遵循“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原则。
各校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入学信息采集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告知信息采集所需材料、时间、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信息采集应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二、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任何小学不得接收未满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三、招生办法
(一)学区内入学。6月下旬,区、校以及各部门通力协作,做好我区适龄儿童信息入学线上采集登记,摸清各学区学生的底数,做到底数清、方向明、措施实、效果好,确保“零择校”落实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信息开展互检互审,对存疑情况进行认定,为下一步依次依规招生提供数据支撑。
招生前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公开入学政策、公示招生学区(片区)、证明材料(出生证明、父母结婚/离婚证、户籍证明、居住证)、办理流程(适龄儿童入学信息采集—学校招生录取—发入学通知书—阳光分班—注册国网电子学籍)、“入学告知书”等相关招生入学政策。
(二)军人子女入学。严格执行《佳木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域内学校择校一次就读。由双拥办对各驻佳部队进行军人子女入学相关情况汇总,将现役军人军官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所在部队政治处证明等相关材料递交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转发给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复核,方可入学。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特勤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学校要按相关法规和政策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在起始年级择校一次。市引进人才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到市教育局登记、备案,由市人才办审核通过后再转发给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安排就读;区人才子女由区经合局、区发改局共同认定后加盖部门公章,在区属小学起始年级择校一次。
(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持我市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等,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登记,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四、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创建良好招生秩序和生态。各校要制定本校详细的招生方案,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做好招生工作,坚决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践行“四零”承诺,实现上学不求人。
二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大力宣传、深入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提前研判预防政策实施风险,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成才观,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督查督导问责。各校学校要把学招生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对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时要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咨询和社会的监督。对问题线索要认真核实查处,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区教育局将与纪检监察、公安、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等单位联合对各校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招生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校要认清当前形势,建立信访突发应急机制,出现问题不推诿,矛盾不上交,注意掌握招生工作的社会信息并及时研判,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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