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18年创业补贴的通知
发布者: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1-12-13 14:27:55   浏览次数:11314

东风、前进、向阳区就业局: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办法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2018年市内三个城区创业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种类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创业扶贫奖补三类。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为: 由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实体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为: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切次创办的,且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并与之

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3.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象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

三、补贴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具带动就业5(5)以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提高30%补贴标准。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初创主体带动就业5人以下(5)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0 ;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10, 000元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对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提高30%补贴标准。

3、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标准为: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要求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奖励补贴1,000 元。

四、提供要件

1.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表1) 、《小微企业认定表》 (见附表2) ,《创业主体经营情况认定表》(见附表3) 、劳动合同及备

案表)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电报或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补贴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4) 。返乡创业农民工申报补贴同时提供《返乡创业农民工认定表》(见附表5)

2、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提供: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6)、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及备案表、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同时提供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件,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3.申领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提供:创业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申 报审批表》(见附表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劳动合同及备案表复印件,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

五、申报流程、时间及地点

1、申报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准备好材料后到经营主体注册地所在区就业局提交材料,经初审后报市就业局审核和财政局复核,通过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申报时间: 2018年创业补贴申报时间从1213日至1228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20191月开始每季度末申报一次。

3、申报地点:创业地所在区就业局。

六、相关政策规定

1、返乡创业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1231日。

2、从事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主体认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 111)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主体实际经营情况由各城区就业局审核认定。

4、就业困难人员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黑人保发 (2010) 60)认定。

5、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有关规定执行。

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照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平台认定。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由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区就业局审核认定。返乡创业农民工认定标准为到本人户籍地所在县()以外务工1年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地乡() 和村()创办经营实体的农民工为返乡创业农民工。

七、工作要求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就业创业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创业负担、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务实举措。各区就业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业务经办效率。要严格按照补贴标准、要件、条件落实政策,特别是在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身份认定、经营主体查验审核等环节严把政策审核关,确保不出现差错,确保工作真实性,确保就业资金使用效能。对不负责任、出现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业务咨询电话:市就业局: 3986573

附表: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2、《小微企业认定表》

3、《创业主体经营情况认定表》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返乡创业农民工认定表》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7、《创业扶贫奖励补贴申报审批表》

佳木斯市就业局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