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10-30 16:53:23   浏览次数:27722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佳前政征[2023]第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前进区人民政府对结核医院北地块作出了《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佳前政征[2023]第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前进区结核医院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自然胡同;南至:红霞路;西至:光华街;北至:规划红线合围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部门:佳木斯市前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2023年10月27日开始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佳前政征[2023]第2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