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前政征[2021]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红霞路北(地块二)作此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主体:前进区人民政府
房地产估价机构:具有省建设厅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光华街,南至红霞路,西至规划红线,北至育林街(以征收范围图为准)规划红线内房屋及其附属物。
房屋征收面积:15.8万平方米
房屋征收户数:1445户
征收期限:2021年4月30日开始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