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前政征[2016]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壹公馆地块此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主体: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房地产估价机构:具有省建设厅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西林公园、南至自然胡同、西至中山街、北至光复路合围区域内
房屋征收面积:14500平方米
房屋征收户数:215户
征收期限: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