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8-18 11:06:42   浏览次数:47862

 佳前政征[2021]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四丰湖小镇南(含鸡场屯)棚改项目作此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主体:前进区人民政府

房地产估价机构:具有省建设厅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房屋征收范围:1、(鸡场屯地块)东至自然路,西至气象站及自然路,南至迎宾路,北至空地合围区域房屋及附属物。2、(四丰湖小镇南)东至自然路,西至自然路,南至同三公路,北至四丰湖小镇合围区域房屋及附属物。

房屋征收面积:5.62万平方米

房屋征收户数:507

征收期限:自2021年118日开始

 

           

 

   2021年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