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3-01-10 14:50:00 浏览次数:3937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佳木斯市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佳人社发〔2022〕62号),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市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二、市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关系注销手续及领取丧葬补助金。因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导致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从丧葬补助金中扣回。
四、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应提供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手续,实行承诺制办理。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及精简老职工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