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前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前进区长安路609号
联系电话:0454-8691192
邮政编码:154002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17;30
二、公开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知悉前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我局相关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社会文化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前进区文旅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文旅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文旅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前进区文旅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文旅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文旅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文旅局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文旅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公共体育文化、社会保障、市场经营等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合前进区文旅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文旅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文旅局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三、公开形式:
1、前进区政府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公告栏等
四、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省城后15个工作日。
五、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