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工作途径,积极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凡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和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二、投资奖励政策
引进的资金或项目是在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1000万元以上(含落户在高新区,我区享受分税)的项目。且在投资前,包括选址、办理土地、规划、立项、环评等过程每个环节均在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报备的项目(投资方自行选址落户项目、国省投项目及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不属此列)。
凡引入省外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单体项目或引入外资(含港澳台)投资25万美元以上的单体项目,按真实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人;引入列为省百大项目或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后确定奖励金额。
凡新引进到我区产业园区,且年纳入区本级财政10万元至100万元的税源,参照相当于区本级财政收入的10%的额度一次性奖励,由园区拨付到招商引资人;纳入区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的税源,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后确定奖励金额。
对省外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单体项目或外资(含港澳台)投资25万美元以上的单体项目的企业,可按照有关人才政策,人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区属小学起始年级择校一人。
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原有停工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凡盘活原有停工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的,可享受本办法。
对于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区委将优先提拔重用。
对招商引资项目或引进税源企业,由区商务和经合局联系相关部门,上门认定相关资料后,兑现奖励。
申报招商引资项目或税源企业,所提供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原址变更等弄虚作假情行,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