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1
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1
(一)“十三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果………………..1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4
二、“十四五”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原则…....…...…….....…5
(一)指导思想…………………………….……....…5
(二)基本原则......………………………………....5
(三)发展原则…………………………….……….…6
三、总体目标和重点建设工程…………………………...7
(一)总体目标….…………………………………..7
(二)重点建设亮点工程…………………………...8
(三)规划指标体系………………………………..12
四、主要发展任务………………………………………..13
(一)深化养老机构服务创新改革……………….13
(二)拓展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5
(三)建立基础性老年福利支持制度……………..16
(四)推进养老服务创新发展……………………..17
(五)持续深化医养结合.......……..…….….........18
五、保障措施………………….....……....……..……...20
(一)完善组织保障……..…………....……..……..20
(二)加大资金保障………………………………..20
(三)优化营商环境……………………………..…21
(四)促进信息联通………………………….….…24
(五)加强行业信用管理………………………..…24
(六)强化监管和风险管理力度…………………..25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笫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期为2021——2025年,旨在通过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增强社会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民政部门兜底保障作用,全面推动佳木斯市养老服务业全面均衡协调发展。
(一)“十三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果
1.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服务纳入全市整体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制定《佳木斯市养老服务业“十三五”规划(试行)》,出台《佳木斯市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创新性填补服务标准空白,制定《佳木斯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DB2308/T 074-2021),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对养老服务行业进行了规范,为佳木斯市打造独具特色的全域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提供了规范依据,积极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
2.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十三五”期间加大养老资金投入,累计投入2亿余元实施养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为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先后将4所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建民营”。全市新增10所投资500万元以上民办养老机构,为养老产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市总人口215.15万,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50.13万,占全市总人口比重的23.30%。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已达1610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5%,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取得突出进展,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量的比例接近75%。全市建成具备老年人服务设施的城镇社区服务中心81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44个,社区日间照料床位176张,57%的街道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12家,通过发挥龙头社会组织带动作用,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集群,初步建立品牌化、连锁化、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居家养老运营模式。
3.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全面实施了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随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加而调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分别由13716元/人/年和9600元/人/年提高至17736元/人/年和1242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分别由6200元/人/年和4300元/人/年提高至9996元/人/年和7008元/人/年;全市落实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贫困家庭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制度,共发放高龄津贴4270.74万元,失能半失能补贴1588万元;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持续实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老年人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
4.行业运作逐步规范。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消除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96%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印发了《佳木斯市关于集中清理整治养老机构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养老机构清理整治工作,共取缔关停无证照、消防设施不达标、管理不规范的养老机构101家,彻底解决了养老市场乱象问题。
5.医养结合稳步发展。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医疗融合发展,逐步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保障功能,实现医养结合无缝对接,减轻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照护需求和养老机构专业医护水平之间的矛盾,按照《佳木斯市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方案》(佳卫发〔2015〕1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养结合联合体”工作的通知》(佳卫发〔2019〕155号),开展了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全市202家养老机构与市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了医养联合体,建立“绿色通道、快速转诊”等业务协作机制,为6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提供优先、快速、有序、安全、畅通的诊疗服务。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人口老龄化是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的基本国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十四五”时期是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供给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需要把握新机遇,积极应对新挑战,充分发挥治理现代化优势,统筹整合多元主体协作,补齐关键短板,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释放养老服务需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共同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现状,扎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稳步发展,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建设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需求导向。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以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健全完善符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养老服务业发展体系,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实现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协调发展。
(三)发展原则
1.坚持政府、家庭、社会各尽其能。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和引导社会参与的作用。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体系,支持家庭自主照护,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引导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支撑。
2.坚持“保基本、兜底线”。重点加强对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对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加大社会救助、服务补贴等力度,保证其同样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着眼老年群体的基本需求,按照抬高底部、扩大受益面的要求,逐步实施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政策,增强全体老年人的获得感。
(一)总体目标
1.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发展,以养老事业牵引养老产业,推动事业产业协调发展,努力促进健康、养老等产业提质扩容。
2.培育具有佳木斯市特色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高。
3.加强养老设施建设,拓展为老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4.到2025年,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社会为主体、信息为辅助、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制更灵活,政策更完善,设施更健全,队伍更稳定,产业更壮大,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协调发展,初步建成省东部地区康养中心。
(二)重点建设亮点工程
1.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工程。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实施具备兜底保障作用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满足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求的公办护理型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到 2025 年,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符合一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
2.家庭养老服务能力完善工程。充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细化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实施照护培训计划,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通过在全市探索建设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普及居家护理知识技能,结合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改善长期照护服务对象家庭的照护环境等服务,将机构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中,进一步提升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水平。
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实施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项目,实现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全覆盖,普遍建立紧急救援系统,完善“五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模式基本成型。
4. 养老护理员培优增量工程。强化社会共建,支持成立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志愿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激励保障,加大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养力度,大规模培训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全市新增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不少于500名。到2025年,全市培训养老护理员3000人次以上,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超过1人,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5. 养老服务产业扶持工程。推动养老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增加中高端养老产品供给,培育4家以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佳木斯市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形成一批本土优势龙头企业和细分行业领军企业。吸引保险、医疗、地产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建设健康养老社区、养老基地。积极发展“养老+旅游”、“养老+医疗”、“养老+地产”新业态。鼓励组建养老服务连锁机构、护理院,开展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发挥养老服务在增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全市养老服务领域吸纳新增就业1500人,养老产业规模得到显著提升,到2025年,老年用品供给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旅居、康养服务品质显著提升。
6. 城企联动惠老工程。推动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企业积极投入参与养老服务,围绕所在区域老年人的照护需求,根据城市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医养、社区、旅居”等类型养老床位建设。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原则,由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一揽子政策支持包,企业按约定承担公益性服务,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企双方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CPI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普惠养老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到2025年,推动建设养老产业重大项目2个以上,实现普惠性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质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 数字养老服务赋能工程。增强养老行业创新能力,采用新理念、新产品、新模式,充分利用现有智慧平台,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利用沉浸式全息影像等新技术,开发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慧健康产品,在街道和社区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线上线下等老年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及家属提供高效便捷的供需对接、质量评价、远程监测、数据分析等服务,打造形成线上快速响应、线下良性互动、全程留痕监管的智慧化养老模式,有效解决为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到2025年,至少建成 2个数字化养老社区。
8. 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普及工程。扶持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镇有“院(所)”、村有“点”的设施网络。强化社会支持农村养老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老年人协会、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等方面的服务。到2025年,80%的农村设有养老服务设施。
(三)规划指标体系
“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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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2025年 目标值 |
属性 |
全市各类养老服务床位总量 |
2.1万张左右 |
预期性 |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
100% |
约束性 |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
100% |
预期性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
80% |
预期性 |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60% |
预期性 |
县(市)公办养老机构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 |
65% |
约束性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55% |
约束性 |
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符合一级以上养老机构占比 |
80% |
预期性 |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 |
100% |
预期性 |
高龄津贴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城市街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驿站)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60% |
约束性 |
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 |
100% |
约束性 |
(一)深化养老机构服务创新改革
1.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并且优先收住能力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以及符合优抚优待政策条件的老年人,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和敬老院提质改造。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的公办养老机构。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开展养老照护服务。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面向城乡特殊困难老年人等兜底保障群体,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留守、空巢老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按照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力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底数和分布,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二)拓展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评审验收。已建成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地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100%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2.发展多种模式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根据人口分布、老龄化水平及发展趋势布局建设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明确街道、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基本配置。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在县(市)区、街道(乡镇)范围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形成以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骨干的“一中心多站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储备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统筹,突出枢纽型社区养老综合体建设,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3.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嵌入式养老服务为基点,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促进各类养老服务形态的融合发展,提高运营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挥辐射功能,积极向社区开放,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城乡社区网格内老年人基础数据信息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居家社区养老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融合发展。
(三)建立基础性老年福利支持制度
1.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完善全市高龄津贴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提升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2.完善“五社联动”机制。总结完善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社会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的“五社联动”机制,培养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推动专业化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
(四)推进养老服务创新发展
1.加快养老机构转型升级步伐。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加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和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养老机构增加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在养老机构中建设老年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及照护床位,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需求。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鼓励养老机构采用试住、入住补贴等创新方式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2.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利用存量国有闲置设施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明确实施路径,优化操作流程和基准地价。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各地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开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街道(乡镇)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场所可交由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低偿或无偿使用。
3.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健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托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制修订养老服务的设施、服务、管理、安全等各类标准,落实相关标准化管理和达标工程,逐步推行养老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工作。推进落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建立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为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提供指引服务。
(五)持续深化医养结合
1.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深度融合。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健全完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机制。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享受社会办医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健康管理、疾病预防、中医养生、营养指导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2.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居家养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资源优势,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诊疗、家庭医生、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体格检查、辅助检、健康指导、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慢病运动干预等服务,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
3.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设。鼓励医学类院校教师及中医医院、中医医师开展老年病健康知识系列讲座、咨询和义诊活动,突出中医药和中医技术的优势,提供中医药特色的大健康背景下的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人在养老服务中推广保健功法和科普知识,积极推行“治未病”的理念。同时,利用驻佳高校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和医学实验技术专业的特色优势,特别是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中医护理技术优势,与佳木斯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师生志愿者老年护理技术、中医护理技术长效实践合作项目,与康复治疗学专业及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和中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专班,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和具体推进措施,建立上下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和项目推进机制,逐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2.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建三江管委会要建立养老服务发展议事协调组织机构,发挥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协作配合,系统解决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政府部门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根据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实际,合理配置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 切实加强基层政府部门养老服务工作经办能力。
(二)加大资金保障
1.保障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加大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倾斜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养老服务内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完善对基本养老服务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的财力补贴机制,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扶持优质养老机构发展。按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补助范围规定,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2.吸引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公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养老服务企业运营与交由社会服务机构运营逐步消除政策差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允许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境外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举办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境外资本在本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三)优化营商环境
1.积极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项目投资提供一站式工作窗口和一条龙服务。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吸引境内外资金投资全市养老服务产业,引进国内外具有先进服务技术和管理理念的优质养老机构,以及老年用品产品开发和生产企业。
2.完善土地保障措施。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养老用地指标,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为养老用地发展需求提供用地保障。养老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养老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应适当向养老项目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土地性质用途确定用地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3.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加强对养老机构相关价格收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加快对具备条件的转供电养老服务机构一户一表改造,规范对养老机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4.改善养老服务业融资环境。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 对从事养老服务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强对银行收费监管,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境外资本在我市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拓宽投融资渠道。统筹利用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引导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机构。
(四)促进信息联通
推动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服务,探索建立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开展网上备案服务。强化数据支撑,及时跟进了解国家、省养老统计指标体系建设进度,建立定期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业数据库,向符合条件的养老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有序开放数据资源,鼓励深度挖掘与应用养老服务数据, 发展数据管理和智能分析系统,提供便捷、精准、高效的养老服务。
(五)加强行业信用管理
1.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强化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监管和风险管理力度
1.强化监管和评估力度。养老机构按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落实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施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行业部门责任,建立协同机制。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严格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加强面向养老机构、退休老人等的案例宣传和指导,及时公告新型诈骗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