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年
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单位职能
前进区人民法院在中共佳木斯市前进区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向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的再审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再审案件;
(三)审理由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七)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八)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配备;
(九)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的司法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及上述职责,前进区人民法院内设15个部门,即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司法技术室、法警大队、纪检监察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部分 前进区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
2014年前进区人民法院收入总额的预算数为491.1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362.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95.2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63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服务:指前进区人民法院在职人员工资、热化费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前进区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工资。
三、住房保障支出:指前进区人民法院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