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处置生物、化学品
泄露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物泄露事件应急处理信息渠道畅通,反应机制灵敏,指挥系统有效,应急准备充分,将生物泄露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达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物泄露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处置生物泄露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与生物泄露有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生物泄露事件是指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意外泄露以及利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人群进行生物攻击,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爆发、流行,导致人的失能和死亡,引起人心恐慌、社会动乱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预案:
1.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毒种、菌种在使用、保管、运输等过程中丢失、意外泄露等突发事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符合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征的。
2.发生利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对社会公众进行生物袭击,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引起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恐怖分子在我区范围内进行的生物品恐怖事件适用于此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防控。认真做好生物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如发现生物泄露事件发生,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2.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生物泄露事件是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危害,是社会问题,生物泄露事件防疫处置必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防疫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生物泄露事件防疫处置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区卫生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是有效控制生物泄露事件的基本要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作出反应,立即组织调查,果断采取控制措施。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特别是卫生防疫站,要为生物泄露事件防疫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减少损失,保障安全。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加强领导与协作
区卫生局要在区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财政、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生物泄露事件。
区政府成立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处置全区生物泄露事件。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综合、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二)落实救治和防控措施
生物泄露事件发生时,区卫生局要组织防疫站和医疗救治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判断是否是生物泄露及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救治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生物泄露事件的报告
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生物泄露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病人救治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卫生人员,发现生物泄露导致的病例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区防疫站报告疫情,区防疫站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上级疾病控制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生物泄露事件的防疫处置措施
生物泄露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现场控制、医疗救治、人员物资调度,督查与指导。生物泄露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应急措施并对应急处理措施进行评估。
(一)组织管理
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后,各有关部门立即按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生物泄露防疫处置的有关工作,并保持信息畅通。
(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进入应急状态
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实施应急状态管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包括:人员集中、动员培训、物质准备等。
(三)现场控制
1.现场区域划定。根据事件综合评估结果,划分疫点、疫区范围或生物毒素扩散区域,必要时可申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
2.现场控制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和生物毒素扩散区域后向社会通告,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人口控制。如需要对疫区实施管制措施,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作,在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
(2)传染源控制。对于受到生物泄露事件影响的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于生物泄露事件的高暴露人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或隔离。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要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受到生物泄露事件影响的动物要立即收集处理。
(3)封存、销毁毒素源及被污染的物品。对于查明的生物毒素源及受生物毒素污染的物品对其进行封存和销毁。
(4)消毒处理。由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对已经受污染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5)保护易感人群。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紧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6)卫生知识宣教。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特异性卫生知识宣教。
(7)人员疏散。生物泄露事件影响严重时,可报请市政府取消集会性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和其他人员疏散措施。
(8)消除区域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采取宣传教育、心理咨询等方式解决生物泄露事件发生后引起的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
3.疫区的解除。如果查明生物泄露是由于细菌毒素或传染性较差的病原体引起的,即可解除封锁。但对病人、病畜及带菌者必须加强治疗和必要的限制。如查明生物泄露是由于鼠疫、霍乱、天花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发生上述相应疾病的病症时,应继续封锁,并应将封锁区分为若干个大小封锁圈。各封锁圈之间应完全隔离往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生物泄露受染者及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
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对生物泄露的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扑灭;根据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杀虫、灭鼠;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1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人发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4.督导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生物泄露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队伍建设及其职责任务
区防疫站是应对生物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专业技术机构。生物泄露事件发生后,常备专业技术机构与指定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对生物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技术支持任务。
区防疫站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常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准备。
1.防疫应急处理队伍及职责。区防疫站建立生物泄露应急处理队伍,由相应的专业技术人中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控制致病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具体承担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现场处理、技术指导、宣传、隔离等任务。
2.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及职责。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由院前及院内急救人员和相关专科救治人员组成,接受指挥机构的紧急调度,承担对生物泄露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后续专科救治任务,对因生物泄露事件所致的重大病(伤)情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将因生物泄露事件受累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其具体职责是:
(1)对因生物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现场医疗救援。
(2)对因生物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根据病(伤)情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作出标记,以确定转运先后顺序。
(3)对生物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进行初步病史采集,并进行记录。
(4)对因生物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由事发现场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5)对因生物泄露事件就诊的病人或由院前急救人员转运来的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因条件所限需要转送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6)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8)医疗卫生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卫生监督队伍及职责。区防疫站应建立生物泄露事件督查队伍,督查队伍由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执法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据本预案规定落实督查等任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有:
(1)依据对食品、公共场所贯彻实施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疫情报告情况,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消毒产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生物泄露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开展督查工作。
(二)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药物、消杀药械、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同时,要保证车辆处在最佳状态,随时待命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