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职责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01-12 13:37:08   浏览次数:9501

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的办法或细则。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更值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研究拟定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区级财源建设工作。

(二)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区级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四)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社会保障。负责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财政匹配。

(七)负责管理区级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工业信息委员会工作职能。组织实施与市、区签订的经济指标,即:规模工业经济目标、民营经济目标、分析区域经济发展运行情况形成报告、制定全年区域经济发展计划、落实指标、完善措施等。

(二)履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能。负责区域内项目建设初审及上报工作,争取多上项目和上级扶持资金政策支持,加强企业改革工作,完成国企改革指标。

(三)履行商务局工作职能。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商务活动的安排,扩大进出口配额和外资数量,坚持为工商业者服务。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扶持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设与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环卫作业标准。

(二)拟定本区环境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管理细则和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按照环卫产业政策,制定各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提出实施办法。

(三)负责所辖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对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负责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服、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受林业部门委托、行使社区、庭院、没有物业小区的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职责;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违章建筑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造脏、乱倒垃圾,乱堆放物品现象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处罚。

(六)负责辖区内人防工作的教育、宣传、维护、各种保障方案的制定以及和平时期战备人口疏散的管理工作。

(七)制订辖区内背街巷道维修计划和实施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全区的绿化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领导。

(九)负责防汛和冬季清雪的任务。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并监测全区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区教育捐资和贷款;负责全区教育信息工作。

(五)指导全区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及国防、安全教育工作。

(六)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审批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的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监督检查,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贯彻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 

(八)指导全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区属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全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负责对区属学校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

(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做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体育改革,研究制定全区体育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制定体育事业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经济合作促进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研究拟定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的政策和措施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审批权限内的投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联合年检;负责外来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外资企业的后期服务及对外投资者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分解下达全区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并对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行政区域外企事业单位在我区设立非经营机构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直至建成投产;负责处理区内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各方面对全区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审批投诉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工作。

(五)提出全区招商引资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及经济协作活动;负责国外、省外来我区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承办国内经济合作代表团来访的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并组织我区部门和单位参加洽谈活动;组织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协调重大项目的对接洽谈工作,进行督办落实。

(六)密切同国内外各类经济团体、工商企业、金融组织、商务机构及其他投资者的广泛联系。积极吸引他们来我区考察、经商和投资;负责区内经济合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招商及协助数据的统计、分析、编报和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编印、信息发布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重点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和跟踪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地区间的信息交流,掌握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的情况;向区政府提供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的决策依据。

(八)协调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费用收缴,快捷地实施“阳光”行政审批和证照办理工作,为单位和个人办理申报的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九)负责处理区内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各方面对全区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审批投资的受理、交办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的宣传以及相关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境内外重要客商的接待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科技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动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向市科技部门推荐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工作。

(三)拟定提出全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立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

(四)负责全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企业发展平台的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五)拟定全区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科技园区建设;参与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

(六)负责全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工作。

(七)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审核区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民政工作政策法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农村救灾工作。核实上报灾情,分配救济款物;组织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和各种救灾捐赠的接收、分配;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管理全区城乡救济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审核,呈报工作。

(四)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基层群众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动;指导村民委和居民委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协调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指导全区村务公开。

(五)负责拟定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设立、扩撤、更名和界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行政区域边界;承办区际边界争议调处,提出仲裁建议。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地名标志,负责街道门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改革婚姻陋习,开展婚姻服务工作,指导妇女儿童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全区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七)负责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服务管理和协助发放优待金工作。

(八)负责全区城乡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全区社会福利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老年公寓的审核、审批、指导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负责孤寡老人及孤儿、弃儿的收养工作。

(十)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农村民政事业的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接待民政工作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性社团和在区内组织的跨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社团工作法律咨询和社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的普查、审核、登记、办照工作;负责全区老龄工作。

(十二)责残疾人组织建设、康复、教育就业、宣传文体、权益保障等工作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负责残疾人组织的自身建设;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指导基层残联综合设施建设,承担残疾人协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质量的改善。

(三)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工作。

(四)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五)组织推进农业特色经济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

   (六)指导农业用地、湿地保护、农村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

(七)组织开展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八)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指导性计划,指导农业生产,负责种植业、牧业灾情监测发布和抗灾防病工作。

   (九)协调市农业、牧业、林业、水务、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职责。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的和任务,并对全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全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掌握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库建设,掌握分析全区人口发展态势,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五)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七)做好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区、办事处、社区三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八)制定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呈报病残儿鉴定工作,对早婚、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组织协调全区基层计生协会开展工作,开展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坚持依法自治,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贯彻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复议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似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及聘任工作。

(四)负责全区人才资源发展规划、开发、培养工作;负责全区人才余缺的调查研究工作;引进交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承办我区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并负责交流中的争议仲裁工作。贯彻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五)推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岗位等级规范和岗前培训工作。

(七)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法规和接收安置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区智力引进工作,开辟智力和项目的引进渠道。

(九)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达到工资发放的有效调控。

(十)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制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制定全区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二)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负责就业、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十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六)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区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并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依法审计区级财政拨款的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五)依法审计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区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依法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区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五)指导、检查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六)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法律服务所及直属司法所的领导班子建设。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统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区委、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区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

(三)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经济和基本单位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和协调全区性社会经济专项调查;组织和协调各办事处、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五)统一审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卫生标准。

(二)拟定全区卫生改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

(四)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区免疫规划及措施。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负责全区社区卫生、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全区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清理整顿辖区内的游医药贩、无证行医,依法取缔与处罚。

(九)负责辖区卫生技术人员晋级、医师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十)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爱国卫生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佳木斯市前进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办。

(二)负责起草区政府领导讲话,起草区政府和政府办的文件,对政府各委、办、局撰写的材料、起草的文件进行审查核稿。

(三)负责对上级文件的收存传阅,本级文件的上呈传阅和下级文件的上传下达。及时对各类文件进行清理和妥善保存。

(四)负责协调区里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的信息上报工作。

(六)负责区政府的法制工作。

(七)负责区政府的档案工作。

(八)负责全区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

(九)负责区政府的民族宗教工作。

(十)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和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区机关的总务工作。

(十二)负责区机关的财务工作。

(十三)负责区机关的安全、防火、保卫工作。

(十四)负责区政府的保密工作。

(十五)负责区领导和机关的车辆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区政府的接待工作。

(十七)负责对区政府与友好区的联络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