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公众场所
进行犬类等宠物专项执法的通告
为加强犬类等宠物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秩序,迎接国家级园林城市的验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区政府决定从8月20 日至12月31日在我区城区集中开展在公众场所进行犬类等宠物专项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的。在公园、广场、车站、港口和人员集中场所等公共场所,依法限制行人、游人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宠物进入各种公共场合,以保护行人、游人的人身安全,严格预防狂犬病和其它传染病的发生,有效预防公共隐患。
二、整治范围。在公园、广场、车站、港口和人员集中场所等行人和游人集中的地方,不得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对身长不超过50厘米,身高不超过 20厘米,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宠物犬,可按《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规定,在防疫和领牌后拴绳携带,严禁散放发生伤害行人和游人事件。排便破坏卫生的,要依照民事法律和有关行政法律予以处理。
三、执法监督。区政府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犬类等宠物专项执法,区公安分局依据职责和职能协助专项执法,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各大公园犬类等宠物专项执法由市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区犬类等宠物专项执法,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
四、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根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阻挠治理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暴力抗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凡在公告期内治理犬类等宠物不利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中扣分,失职渎职者,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六、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参与犬类等宠物专项执法工作。
举报电话:8699171(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
8669203 8807017(市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分局)8691733 (区法制办)
8677726 8249751 (市法制办)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