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深化能力作风建设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黑办发〔2024〕7号)和《关于公布<佳木斯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佳环办发〔2024〕6号),进一步提升基层行政执行能力,现将《佳木斯市前进区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4年版)》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佳木斯市前进区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经前进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各街道办事处若行使评比达标表彰等行政奖励事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
二、区直各有关部门在《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及“一街道一清单”原则,结合基层用权实际,厘清职能部门和街道之间的职责边界,进一步完善街道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提升街道履职行权能力。
四、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街道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依据立改废释、简政放权有关要求、职责职能调整变化、承接上级赋权事项等情形,及时依法调整街道权责清单,并报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备案。
附件:《佳木斯市前进区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4年版)》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