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2-10 10:11:14 浏览次数:8098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根据《公开条例》和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所有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科室制作政府信息时,经办人按照《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保密审核规定,对照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提出是否公开初步意见,填写公文拟稿单,由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局长按照《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保密审核规定进行审核,然后报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分管领导,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分管领导按照《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保密审核规定,进行审定签发。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局长签发后,经办人将要公开信息(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二份)分别送区信息公开办和档案室存档,然后按照《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时间内,在前进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规定媒体上发布。
四、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有关人员和档案室保密员应按照《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保密审核规定对各科送报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是属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通知经办人,暂停信息发布。并上报局长,重新审核。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答复、存档等工作,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信息。具体规定按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六、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制定和执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审核、发布、存档等工作,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答复、存档等工作,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编制和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工作。
七、前进区商务和经合局工作人员违反《公开条例》和本制度,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