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民政局办事公开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01-19 13:47:39   浏览次数:5848

一、社区救助工作流程公开(8项)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审批流程

1、预受理

本区户籍居民均可提出申请,提供户口、身份证、填写《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由区低保中心每月5日前向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传本区申请人信息。并在每月15日前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各区低保中心,区低保中心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2、正式受理审核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对无问题申请人直接公示(7天);向有问题申请人书面通知核对结果。由区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共同入户审核,社区(村)召开评议听证会。

3、审批

    区低保中心审批上传数据至市低保局数据库,统一向市财政局为申请人申请做银行卡。

4、公示

    区低保中心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长期公示。

(二)农村特困人员(五保)供养工作流程

1、预受理

凡我区户籍,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提出特困救助申请,需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由申请人通过村委会,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交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代为提交)。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申请人信息。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每月15日前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各区低保中心,区低保中心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2、审核审批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区民政部门组织入户核查、评议和公示,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备案。

五保供养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并登记备案。

(三)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1、本区居民、外来务工者或长期居住的其它居民均可提出申请,提供户口、身份证、填写《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医疗救助备案表》。

2、需紧急救助人员可直接送至低保定点医院治疗,区低保中心每月5日前向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传申请人信息。

3、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每月15日前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各区低保中心。

4、区低保中心接到核对结果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各类情况予以处理。

5、低保、低收入人群由区低保中心按患者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按适合比例予以救助,资金由低保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四)无主精神病人救助流程

1、救助站、各区民政部门为主要救助单位,发现疑似无主精神病患者应送至精神病人防治院,精神病人防治院不得拒收患者。

2、医院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对其进行会诊,确定为具有精神病性障碍的病人报请院领导同意后收入病房。

3、报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市区户籍患者收入财产进行核对。

4、我市户籍低保、低收入患者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佳政办发〔2012〕25号)文件规定予以救助治疗;不明户籍患者由救助单位担任患者住院期间的监护人,在病人治愈或症状缓解后,由救助单位报请市民政局福利科按照“城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处理,需长期治疗的按照“三无精神病患者”送至精神病人福利院。

5、上报数据到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五)流浪、乞讨病人及街头无主病人救助流程

1、救助站、公安部门和各区民政部门为主要救助单位,发现以上病人应马上送至就近医院,各医院不得拒收患者。

2、医院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治疗,对找不到家属病人通知所在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核实病人身份。

4、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处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医疗救助流程办理;按各资金渠道及时解决医院垫付资金

5、上报数据到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六)救灾救济工作流程

1、发生灾情后救灾救济科首先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2、将需救助人员信息报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3、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10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至救灾救济科。

4、救灾救济科接到核对结果后指导各区民政局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台帐,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统一制作《灾民救助卡》

5、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帐和《灾民救助卡》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

6、上传数据到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七)廉租住房租金救助流程

1、预受理

(1)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居民均可提出申请,提供户口、身份证、填写《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预受理、不得拒绝。

(2)区低保中心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上传申请人信息。

(3)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区低保中心

2、正式受理

区低保中心接到反馈信息后请无问题申请人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对有问题向申请人书面通知核对结果。

3、审核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区低保中心核查。

4、审批

(1)区低保中心审批后社会化发放。

(2)上传数据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救助流程

1、审核

(1)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③租房协议或借住证明 

④申请人户口簿

⑤申请人身份证

⑥佳木斯市城市低保银行卡

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银行卡

⑧申请人一寸照片2张

以上提供材料均要求原件

(2)区民政局复核初审意见及材料,提出复审意见。

(3)住房保障办公室复核,审核申请人家庭情况。

2、公示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将符合规定的申请公示,接受实名举报并核查。

3、签订协议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佳木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监督检查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定期走访、调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廉租住房。

二、婚姻登记工作流程公开

(一)服务对象

具有前进区户籍的所有居民。

(二)办事程序

1、结婚登记

应出具的证件、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2、离婚登记

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蓝底照片。  

3、补领婚姻登记证

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红底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蓝底照片(补领离婚证)。

(三)服务标准

1、随时受理当事人的咨询,依法给予准确答复,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热情主动。

(四)婚姻证书收费标准

结婚证 9元/对

离婚证9元/对

补证(结婚、离婚)9元/对

(五)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婚姻登记处(0454-8635136)

三、老年证办理工作

(一)服务对象

凡具有前进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办理蓝色《老年证》;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办理红色《老年证》。

(二)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三)服务标准

1、随时受理当事人的咨询,依法给予准确答复,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热情主动。

(四)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

老龄办(0454-863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