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受理 2、核准 3、按服役年限兑现
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证明书;2、入伍通知书(非农户与入伍户在同一区)及复印件;3、入伍 时户口,本人身份证及代领家属身份证及复印件;4、退伍证(转士官或军校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承诺时限: 从每年4月1日起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政策依据: 国家《兵役法》第10章第51条:“现役军人、革命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尊重。”《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退役安置条 例 》第3条:“各级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审批性质: 核准
联系地址:顺和路2号佳木斯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54-8602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