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1-02-21 09:51:49   浏览次数:5679
 

一、税收方面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的,税务部门免费进行税务登记;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个人得税,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企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并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办照费,并在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和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三、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机会。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劳动和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也可按规定提供12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卫生、城建和书刊市场管理方面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食品生产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与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和3年年审费。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从事修理服务业的过程中,确需临时占道的,经当地城建部门同意后,减半征收占道费。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1年内免收书刊市场管理费,第2年减半征收书刊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