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国内居民应提供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应提供①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②港、澳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提交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申明书;澳门居民提交澳门出生及死亡登记局(2002年底已改名为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者《无婚姻记录证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另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