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教体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减轻我区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8〕14号)、佳木斯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佳教联〔2018〕9号)文件精神,区教体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前进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前进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体育局 佳木斯市前进区民政局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力资源社会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
保障局 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体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佳木斯市前进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黑龙江省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黑教联〔2018〕14号)《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佳教联〔2018〕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区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决纠正无证违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前进区教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保障专项治理行动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会议精神和市委十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服务意识,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内容
1.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校舍建筑等安全管理,对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并建立传染病防控、意外伤害、防踩踏等相关预案。
2.严格办学资质审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
3.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学许可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学许可条件的,责令其不得再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从事经营。
4.办学机构未严格落实法人财产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不按规定收、退费的,财务管理混乱的校外培训机构,造成影响的由审批部门严肃查处。
5.对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教育机关备案,虚假承诺、失实宣传,严重违背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的;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授课的;非法颁发伪造证书等行为,由审批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7.审批部门严格审批校外办学机构,严格规范业务范围,对超出业务范围的学科培训,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加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及异地来我市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依规重新审查办理。
8.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上课的行为。对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为,一经查实,对教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重者取消教师资格,对办学机构取消办学资格。
9.为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发生意外事故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研究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机制。
三、治理分工
1.在前进区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区政府统筹协调,区教体局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联席会议制度。教体、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并负责督察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及专项治理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2.教体、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规划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夯实责任,并由教育部门牵头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教育局。
3.教体、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卫生、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4.教育部门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排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负责牵头建立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5.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6.课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修订教学内容,积极开发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课外素质拓展课程,做到不超纲、不超前;不组织任何学科竞赛及相关培训;所有内部测试及培训结业考试不对外、不公布分数、不排名评星评等、不颁发证书,只给以定性类综合素质评价(优秀、良好、合格);不向民办及公办学校提供任何培训结果。
四、治理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4月1日—5 月30日)
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精准底数。一要摸排校外培训机构情况,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确保底数清楚、问题精准。二要摸排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和学校落实情况。三要摸排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四要摸排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详细了解其参加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摸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集中整改阶段(5月30日—8月30日)
1、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本次集中整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对无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整改发证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的积极配合,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具备办学条件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要协助其尽快补办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学生人数较多,暂时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无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合格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缺乏基本办学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处理好退费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30日—10月15日)
集中整改工作结束后,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城管、卫生、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对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既要建立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又要建立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四)专项督查(5月1日—12月31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从2018年5月开始,不定期地赴各县市区开展专项督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改革决心,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详实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压实责任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2.建立工作机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摸排治理机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积极协调争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专项治理行动。
3.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还要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及时公布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
4.准确把握政策。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和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机构
成立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凌燕 区教育体育局党委书记 局长
成员:刘恩华 区民政局局长
杨智林 区人社局局长
李 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
七、治理举报电话、邮箱
佳木斯市前进区教育局举报电话:0454-8691639
邮箱:qjqjyjyx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