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法律顾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保证法律顾问在本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本区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围绕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本区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加强法律控制为主,结合事后法律补救措施,为本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区的要求和委托,对本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
(二)为本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或本区参与起草法规规章等提供法律咨询和修改意见,或直接参与相关起草工作;
(三)参与本区在民商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谈判、协商工作,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本局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代理本区参加诉讼、复议或仲裁活动;
(六)协助本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机关内部法律教育培训工作;
(七)参与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办理本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本区法律顾问的选聘:
(一)法律顾问人员的选聘:
1、征求意见。由区领导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人选,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2、讨论决定。 区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区法律顾问聘用人选。
3、签订合同。对于本区决定聘用的法律顾问,其本人为执业律师的,由本区与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协商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其他专家由本区与其本人协商后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4、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2-5年,合同期限届满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对本局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干涉;
2、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区全体会议、区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2、严密审慎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3、诚信勤勉、忠于职守,维护本区的合法权益;
4、保守在顾问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本区工作秘密;
5、与本区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
第五条 本区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关资料,允许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文件或档案;
(四)要求本区有其工作人员配合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五)依照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其他个案委托合同的约定等,及时支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其他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