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者:区经合局   发布日期:2018-03-05 15:05:28   浏览次数:11375

  第一条  为提高区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根据《前进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前进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依据法定职权或市政府授权,决定做出的对我区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拟定我区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等方面的重要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拟定我区内外贸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四)局决策机关或承办处室、单位认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局决策机关是指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局政策法规处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处室(以下简称审查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严格遵照决策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决策动议、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提交审查处室进行合法性初审,审查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局决策机关集体研究决策。

     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专家论证阶段,可邀请审查处室参加。

     第六条  承办单位向审查处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二)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举行了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报告;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审查处室按照局领导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审查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九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商务局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局领导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或者决策审查处室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查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对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处室、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