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可依法向区商务局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报请后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前进区商务局办公地址:佳木斯长安路62号,举报电话:0454-8691137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前进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