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局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以区商务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局机关负责人依照规定出庭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局机关负责人,是区商务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的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应诉工作的局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二)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均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日5日前向受案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
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可以委托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或者熟悉本机关工作的法律顾问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七条 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科室具体承办,政策法规科予以配合。
第八条 确认应当由局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后,应当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经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出庭应诉的局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督导政策法规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及时做好证据、依据及答辩材料的准备及向人民法院的提交工作;庭审时应尊重法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用语文明,举止得体。应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局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组织政策法规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第十条 局机关应积极参与政府和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的统计信息,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和执行情况,针对局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或规范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前进区商务和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