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08-13 06:14:33   浏览次数:12121
 

佳木斯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建设绿色食品基地,是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四大基地之一,是发展我市特色经济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现制定《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优惠政策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黑政发[1999]54号文件精神,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优质品种的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也可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第二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可以在市所辖区内跨县(市)收购只限自用的原粮。
  第三条 按A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绿色食品,在购销上要体现优质优价。
  第四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所需原料的运输和产品的销售由税务部门出具带有承运联的销货发票(随货同行联),由工商部门监管。
  第五条 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允许其先开业,后办理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允许先营业,后办照。简化发照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绿色食品的宣传工作,并适当减免绿色刊发广告的费用。
  第七条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对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农户)给予信贷扶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每批准一个绿色食品品牌,按该品牌增加的利润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所得税,在三年之内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按新增所得税的80%补贴;第二年按新增所得税的70%补贴;第三年按新增所得税的60%补贴。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扶持企业按国家的扶持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发展绿色食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科技项目,科委可优先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对于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先登记后认定,即可先向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同级委申请备案认定后,即可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并享受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绿色食品的商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绿色品养殖、加工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需使用国有企业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不低于40%的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免收五年土地租金。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属于乡镇企业的按照黑政发[1997]6号文件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乡镇企业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的意见》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