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当事人:吴海燕(身份证号码:23902419831122****)
李洪超(身份证号码:23082219711122****)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6日对吴海燕、李洪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佳前市监行处字〔2022〕004号、佳前市监行处字〔2022〕005号),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吴海燕、李洪超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吴海燕、李洪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处罚决定,望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监督。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