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前进区统战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行政处罚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不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理由 |
权力 层级 |
1 |
民族宗教领域 |
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义工培训;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行为的处罚 |
否 |
根据《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第四十条规定,没有涉及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内容。 |
市级、区级 |
2 |
民族宗教领域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否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没有涉及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内容。 |
市级、区级 |
3 |
民族宗教领域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宗教团体重建、迁建、扩建和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非宗教团体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寺观教堂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宗教露天造像等宗教设施的处罚 |
否 |
根据《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涉及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内容。 |
市级、区级 |
4 |
民族宗教领域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否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规定,没有涉及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内容。 |
市级、 区级 |
5 |
民族宗教领域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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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区级 |
附件2 前进区委统战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不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理由 |
权力层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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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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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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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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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前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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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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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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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前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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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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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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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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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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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前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民族宗教领域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且限期内改正的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未达到所述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减轻处罚。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市级、区级 |
附件6 前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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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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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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