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扩大我省工业规上经济规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十四五”期间(2021—2025 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 60 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 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 20 万元。
第四条 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奖励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3.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4. 2021 年(含)前未领取过新增规上奖励政策资金。
5.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依法履行填报义务。
6. 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明确范围。相关部门提供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名单、近 3 年在规上企业库中且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履行填报义务情况、企业信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情况剔除名单内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三)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省工信厅提出拟奖励名单。告知未通过审核企业原因。
(四)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将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