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产业相对集中、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综合服务齐全、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良好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创业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省级创业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创业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省级创业基地的推荐、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创业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择优对省级创业基地予以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40户以上,就业人员75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服务有特色,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0%。
第七条 申报省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是否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申报省级创业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其中必须具备创业辅导和信息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鼓励扶持以下类型或地区的基地发展:
(一)智慧型、虚拟型创业创新基地;
(二)贫困县(市)创业创新基地;
(三)少数民族地区创业创新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省级创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创业基地由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推荐。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市级创业基地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基地申报材料,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并添加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上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台账、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扶持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服务办法、制度、标准和流程;基地特色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黑龙江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省级创业基地每季度要通过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运行监测平台上报基地运营情况。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特别是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每年度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省级创业基地的30%,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创业基地工作总结和年度抽查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五条 建立测评制度,每三年复核一次,对省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省级创业基地进行测评,重点评价建设运营管理情况、服务能力提升、开展综合服务、入驻企业发展壮大、示范带动作用等工作情况。对测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的,将撤销省级创业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公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创业基地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合作,扩大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助推入驻企业发展壮大,提高基地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省级创业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地)级创业基地的标准、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信创发〔2010〕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