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发布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0-04-13 16:09:21   浏览次数:29769

 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国家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 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 的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 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 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 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 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 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 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 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 24 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 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 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9 日 7 二、工业和信息部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 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 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 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 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 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 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 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 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 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 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 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 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 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 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 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 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 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 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 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 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 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 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 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 8 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 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 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 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 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 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 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 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 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 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 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 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 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 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 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 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 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 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 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 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 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 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 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 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 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 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 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 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 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 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 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 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 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 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 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 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 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 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 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 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 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 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 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 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 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 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2 月 9 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