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佳木斯市发改委关于佳木斯市2019-2020年供热期供热价格的通知
发布者: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0-01-04 14:40:50   浏览次数:29682

 各供热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议,对我市供热价格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现将2019-2020年供热期,供热价格通知如下:

一、热力出厂价格:由27.00元/吉焦调整为29.84元/吉焦。

二、居民供热价格为:26.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非居民供热价格:

(一)按供热面积收费:3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按供热计量收费。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
    1、收费标准:基本热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60元;计量热价每吉焦33.44元(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采暖期用热量)。
    2、实施范围:计量收费实施范围为在供热经营区域内,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非居民用户。

3、收取办法: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供热面积计收供热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00元)总额,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多退少补。供热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热费,按规定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补交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热量的计量数据。
    (三)、计量供热相关规定
    1、计量供热的用户不执行申请停止供热的政策。计量供热用户不用热时也必须全额交纳基本热费,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及热传导损耗等费用。

2、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达不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用户室内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规定退还用户部分热费。

3、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非居民建筑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采购、安装。

4、供热计量装置周期性检定、维修和更换等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当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计量数据有异议时,均有权对供热计量表的计量准确度提出检定要求,以检定结果作为计费依据。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供热期内,如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维修期间在保障供热达标的情况下,热费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折算天数计取。

四、执行期限:2019-2020供热期。

供热企业要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